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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4-05-29 来源: 教育部点击量:81【字体: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厅(局)、文化厅(局)、广电局(厅)、语委、团委、少工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0
4年9月12日至18日是第七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前6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协助、支持下,各地、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规范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推普周活动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形成了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机制,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搞好第七届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七届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促进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充分认识推广普通话对消除语言隔阂,增进人际沟通,促进社会交往,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定为:“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各地要围绕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各相关行业系统的特点,精心策划推普周活动。可以组织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基本功比赛、街头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专家学者和语言文字工作者撰写文章,举办推普周标志、电视公益广告、宣传画、歌曲、文艺作品的征集评奖活动。各地各行业要在认真总结前6届推普周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要注重集中宣传与持续推进相结合,创新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扩大覆盖面相结合,使推广普通话的社会参与面不断拓展,推普周的宣传效果得以持续。

  三、做好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及教育、人事、文化、广电、语言文字等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好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要把推普周活动列入宣传计划,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教育系统要重点开展好校内宣传活动并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除做好推普周新闻报道外,还应积极制作、播出有关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专题节目、公益广告;人事部门要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各级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的推普参与热情,使他们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官兵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使部队成为推广普通话的学校。

  推普周活动由各级语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级语委要在征求宣传、教育、人事、文化、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报请当地推普周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批准并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保证和便利条件。

  四、强调基础,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学校是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基础阵地,本届推普周尤其要注重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把推普周活动和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每一所学校都要开展一次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普通话在校园内的普及程度进一步得到提高,并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在继续抓好城市推普宣传、巩固城市推普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推普宣传力度,对小城镇和偏远农村地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些地区开展一些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宣传活动,使更多的群众知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了解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意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主动配合劳动就业部门将普通话培训作为农民工就业培训内容之一。

  五、通过推普周活动促进日常语言文字工作扎实开展

  要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工作思路,结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具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在国家规划的时限内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

  六、各地可继续使用第四届推普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具体内容见《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2001]1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七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推普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推普周活动总结(联系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66096681)。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 事 部         文 化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共 青 团 中 央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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